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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1年7月5日,贵州省*有限公司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明才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贵州省*有限公司审核,于2014年9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明才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考核周期获月表扬11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系累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明才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入监以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系累犯。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明才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1997年《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明才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3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明才兴,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常礼贵
  • 代理审判员姚强
  • 代理审判员王虎
  • 书记员李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