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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等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0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邵*某某、李*、张*、杨*某某、王*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被告人张*在诉讼过程中脱逃,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裁定对被告人张*中止审理,于2014年3月19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邵*某某、李*、张*、杨*某某、王*及辩护人马*、于*、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樊*乙经向林业部门申请,取得其在新密市曲梁乡全庄村承包地块内杨树采伐许可证,采伐方式为生长伐。随后,樊*乙将其承包地块待伐杨树喷红漆做标记,分别出售给邵*某某、李*、樊*甲,并告知三人按采伐证规定的方式采伐,约定各人伐区。但三人并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造成大量杨树被滥伐。

樊*将其伐区内杨*树出售给张*、王*、杨*某某(三人合伙购买樊*伐区杨*树),并唆使三人违反许可证规定采伐方式,挑拣大的杨*树采伐。三人在樊*的唆使下,指挥工人不按规定采伐。其中,张*采伐杨*树共计1045株,经新密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被伐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101.2478立方米;王*、杨*某某二人采伐杨*树共计435株,经新密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被伐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37.8998立方米。樊*并雇用他人在李*伐区等地块不按许可证规定方式采伐杨*树1544株,经新密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被伐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151.92立方米。

邵*某某不按许可证规定方式采伐4057株杨树、1株桐树,经新密市林业局技术鉴定,活立木蓄积量为393.1623立方米。

李*在伐树初期按照规定的方式采伐杨树。后遭到樊*甲阻挠,樊*甲唆使李*挑大的杨树采伐。在樊*甲的唆使下,李*不按规定方式采伐杨树2412株,经新密市林业局技术鉴定,活立木蓄积量为236.4479立方米。

樊*、邵*某某、李*、张*、王*、杨*某某于2013年2月20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樊*、邵*某某、李*、张*、王*、杨*某某供述及辩解,证人樊*某乙、王*甲、李*甲、王*乙、李*乙、李*丙、薛*某某、陈*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业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说明,树木买卖合同,协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樊*、邵*某某、李*、杨*某某、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辩称其伐树435棵而非指控的1045棵,且是按照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间伐方式采伐。

本院查明

被告人樊*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伐树后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其辩称,认定樊*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实樊*伐树系滥伐的证据不足,樊*没有与李*、张*、杨*某某、王*构成共同犯罪。认定采伐的林木均系滥伐林木不合理,樊*与树主樊*乙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书,请求对樊*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樊*乙的会计和邵*某某家属共同核对树木棵数的记录一份。其辩称,邵*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已经赔偿树主,其得到树主的谅解,建议对邵*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樊*乙经向林业部门申请,取得其在新密市曲梁乡全庄村承包地块内杨树采伐许可证,采伐方式为生长伐。随后,樊*乙将其承包地块待伐杨树喷红漆做标记,分别出售给邵*某某、李*、樊*甲,并告知三人按采伐证规定的方式采伐,约定各人伐区。但三人并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造成大量杨树被滥伐。

樊*将其伐区内杨*树出售给张*、王*、杨*某某(三人合伙购买樊*伐区杨*树),并唆使三人违反许可证规定采伐方式,挑拣大的杨*树采伐。三人在樊*的唆使下,指挥工人不按规定采伐。其中,张*采伐杨*树共计1045株,经新密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被伐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101.2478立方米;王*、杨*某某二人采伐杨*树共计435株,经新密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被伐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37.8998立方米。樊*并雇用他人在李*伐区等地块不按许可证规定方式采伐杨*树1544株,经新密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被伐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151.92立方米。

邵*某某不按许可证规定方式采伐4057株杨树、1株桐树,经新密市林业局技术鉴定,活立木蓄积量为393.1623立方米。

李*在伐树初期按照规定的方式采伐杨树。后遭到樊*甲阻挠,樊*甲唆使李*挑大的杨树采伐。在樊*甲的唆使下,李*不按规定方式采伐杨树2412株,经新密市林业局技术鉴定,活立木蓄积量为236.4479立方米。

樊*、邵*某某、李*、张*、王*、杨*某某于2013年2月20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案发后,樊*、邵*某某、李*分别与树主樊某乙达成和解协议,树主樊某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樊*、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樊*甲供述,证实2012年2月份,其与樊*乙签订了买树协议,合同规定每棵树42元不分大小,按照采伐证规定间伐,并交了定金。后来其将这些树又卖给张*、杨*某某和王*,不分大小每棵树45元。张*等三人伐了有1000多棵树,没有按规定间伐。其领着人在李*的伐区伐了约有1000棵树,没有按规定间伐。邵*某某和李*的伐区其看见也没有按规定间伐,有的地方成片都伐掉了。李*每伐一颗树其提成4元协调费。

2、被告人邵*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2月份,其与樊*乙签协议买树,每棵树41元钱,其没有按照规定伐树,而是挑大的树伐。

3、被告人李*供述,证实2012年3月份,其表姐与樊*乙签订了买树协议,每棵树41元,其交了定金后开始伐树,伐树期间遭到樊*甲等人的阻挠,在被樊*甲强制要求每棵树增加4元钱后,樊*甲说让他们专挑大的伐,出了事樊*甲负责,其带领工人挑大树伐,共伐有2000多棵。樊*甲在其伐区采伐有1000多棵树。

4、被告人张*供述,证实2012年3月,其与杨*某某、王*合伙从樊*甲手里买树,每棵45元钱。樊*甲说让他们挑大的伐,出了事樊*甲负责。在樊*甲一再涨价的压力下,他们没有按照采伐证上的要求采伐而是挑大的树伐。

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3月,张*、王*和其本人一块买樊*甲的树进行砍伐,张*负责联系买树及挑树,王*负责卖树,其负责伐树。樊*甲说让他们挑大的树伐,出了事由樊*甲负责。张*在大树上砍好标记后,他们按标记伐树,没有按规定的方式间伐。

6、被告人王*供述,证实2012年3月,其与张*、杨*某某合伙从樊*甲手里买树,每棵45元钱。樊*甲说让他们挑大的伐,出了事樊*甲负责。在樊*甲一再涨价的压力下,他们没有按照采伐证上的要求采伐而是挑大的树伐。

7、证人樊*乙证言,证实2002年其承包村里800亩土地种树,2012年3月份,其办理了采伐证,规定采伐方式是间伐,就是不论大小隔一棵伐一棵。其安排李*、王*、李*、樊*等人对要伐的树喷红漆做了标记。其将树卖给了邵*某某、薛*某某和樊*甲,其安排有人在现场监督伐树,其给邵*某某、薛*某某和樊*甲说过要进行间伐,就是隔一棵伐一棵。2012年3月16日其从外地回来后发现三家都是挑大树伐,没有按规定间伐,就报了案。实际采伐的有9000棵左右。

8、证人王*丙证言,证实其在樊*乙耐火厂上班,樊*乙按照林业局要求的标准安排人将应砍伐的树喷上红漆,隔一棵喷一棵。因为最后每个施工队要按照他们伐树的棵数给樊*乙付钱,樊*乙让其安排专人负责查验每天每个施工队伐树的棵数,然后报给其,其负责把每天伐树的棵数汇总到一起,在伐树过程中,三个施工队都没有按照间伐的标准采伐,经其劝阻仍不按规定采伐,都让其去找樊*甲说。本次采伐共需采伐805亩,已经采伐了一半,经查验已经采伐了9033棵树。

9、证人李*甲证言,证实樊*乙安排其五个人喷漆,其是负责人,有王*乙、樊*、尚*、田**,尚*、田**喷的很少,主要是他们三个人喷漆。共喷了四天,除去马家门组的树是李*丙喷的以外,其余的都是他们几个人喷的,他们隔一棵喷一棵,没有成片连着喷的现象。其发现三个施工队都没有按规定伐树,其劝阻过施工队按要求采伐,但都不听。

10、证人李*乙证言,证实樊*乙安排人查验伐树的棵数后汇总给王*,其任务是监督伐树,其其发现三个施工队都没有按规定伐树,只伐大的留下小的,有的整行、整片都伐了,其劝阻过李*施工队要按要求采伐,但都不听。

11、证人李*丙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樊*乙卖树之前,安排其将其本人所在组里的树喷了红漆,隔一棵喷一棵。樊*乙安排专人查验伐树的棵数,报给王*,由王*统一汇总。其发行邵*某某施工队不按规定伐树,有的整行、整片都伐掉了,其劝阻无效。其发现邵*某某施工队人员晚上在大树上喷漆,第二天早上把树伐掉。

12、证人王*乙证言,证实樊*乙安排他们几个人在需要伐掉的树上喷红漆,隔一棵喷一棵,其喷的是李*家门组的树。

13、证人李*、陈*、陈*乙证言,证实其三人受李*委托找人伐树,李*与樊*乙签合同是每棵树41元,伐树时受到樊*甲的阻拦,要求按45元一棵的价格向樊*甲买树,樊*甲说让他们挑大的伐,他们挑大的树伐,伐树有2300棵左右,樊*甲找人在李*伐区伐树1000棵左右。

14、林权证、林木采伐申请、林木采伐现场查验报告、关于对曲梁镇全庄村退耕还林工程坡耕地造林申请实施低效林改造的鉴定结论、作业标准地每木调查表,证实林木被砍伐前的生长状态以及因林木密度过大影响生长,需采取间伐以提高生长量,增加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15、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采伐许可证上载明的采伐方式是生长伐,采伐强度为40℅。

16、树木买卖合同、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樊*、邵*某某与树主樊某乙签订了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采取间伐的方式采伐树木,不得只挑大的伐。

17、王*记载的采伐树木的原始数据表,证实各被告人采伐树木的株数。

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新密市森林公安局于2012年3月17日对伐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和拍照,记录了伐树后的现场状况。

19、技术鉴定证书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证实各地块被采伐的树木株数和活立木蓄积量及属于滥伐林木的定性。

2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辨认伐树现场的情况。

21、和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樊*、邵*某某、李*与树主樊某乙达成和解,被告人获得树主樊某乙的谅解。

22、张*刑事判决书,证实张*因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3、到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均系传唤到案。

24、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邵*某某、李*、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杨*某某、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辩称其伐树的棵数为435棵而非指控的1045棵的意见,经查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伐树的棵数是1045棵,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樊*的辩护人辩称,认定樊*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实樊*伐树系滥伐的证据不足,樊*没有与李*、张*、杨*某某、王*构成共同犯罪。认定采伐的林木均系滥伐林木不合理,樊*与树主樊*乙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书,请求对樊*从轻处罚的意见,经过查证,各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樊*采伐的林木系滥伐林木,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樊*与树主樊*乙已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书,可对樊*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邵*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邵*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已经赔偿树主,其得到树主的谅解,建议对邵*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经与树主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被告人樊*、邵*某某、李*、张*所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王*所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张*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的罪实行并罚。

被告人樊*、邵*某某、李*、杨*某某、王*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樊*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2012年2月27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六、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樊*甲,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2014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马*,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于是雨,河南*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孙*,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4年2月26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郑州*看守所,2014年2月28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王*,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向阳
  • 审判员余照利
  • 人民陪审员李全义
  • 书记员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