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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刘*甲等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刘*、刘*、周*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刘*、刘*、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樊*、周*、刘*、刘*乙,开着三轮车,携带油锯、手锯、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新密市曲梁镇全庄村,以12000元、2000元价格收购牛*和樊*责任田里桐树,在明知采伐林木需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没有办理的情况下,樊*、刘*、刘*乙相互协作伐桐树21株,活立木蓄积量3.0731立方米;同年11月13日樊*、周*、刘*、刘*乙四人用同样方式伐桐树93棵,活立木蓄极量19.6035立方米。销售后,利润四人均分。

樊*、周*、刘*、刘*乙均于2014年11月21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樊*、周*、刘*、刘*乙供述及辩解,证人李*、牛*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技术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樊*、周*、刘*、刘*乙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樊*、周*、刘*、刘*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樊*、周*、刘*、刘*乙,开着三轮车,携带油锯、手锯、绳子等作案工具,到新密市曲梁镇全庄村,以12000元、2000元价格收购牛*和樊*责任田里桐树。四人约定利润均分,在明知采伐林木需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没有办理的情况下,樊*、刘*、刘*乙相互协作伐桐树21株,活立木蓄积量3.0731立方米;同年11月13日樊*、周*、刘*、刘*乙四人用同样方式伐桐树93棵,活立木蓄极量19.6035立方米。后将部分所伐树木卖给李*、秦*。

樊*、周*、刘*、刘*乙均于2014年11月21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樊*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中旬,其和周*开着一辆三轮车去曲梁全庄村看树,因为之前听说有人要卖树,其就直接找着树主牛*,最后双方以12000元90棵树成交。随后周*因家里有事先走了。牛*又说她的地邻的树木也需要伐,其就找到牛*北边地邻的树主,最后双方以2000元20棵树成交。看完树谈好价格后,其就组织刘*、刘*乙过来伐树。其三人先伐北边的那块地内的树木,伐了半天。之后将树木送到了齐*(即秦*)的木材厂。第二天的一早,其和周*、刘*、刘*乙四人开始伐牛*的树木,用了一天的时间。伐完后装了四车木材,都送到了李*的木材厂。大概有100棵树木,都是桐树,大概都在二十来公分。工具有一台油锯、一个绳子,两把手锯,两辆农用车。其提供了一台油锯、一个绳子,两把手锯,一辆农用车,刘*乙开了一辆农用车。他们没有明确分工,伐树、砍树枝、装车谁闲谁干。利润是准备等到树木卖掉后,除去吃饭钱和加油钱后均分,结果卖完之后却赔钱了。其知道采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证,但存有侥幸心理,没想到会被发现。

2.被告人刘*甲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中旬,樊*叫其去伐树,其和刘*乙去了。正谈价格时,周*说他有事先走了。谈好价格后,其和樊*、刘*乙三人先伐北边的树木,共10-20棵,伐了一下午,都送到了海狗的木材厂内了。第二天的一早,其和樊*、周*、刘*乙四人开始伐南边的树木,伐了一天,装了四车木材都送到李*的木材厂了。大概共百十棵树木,都是桐树,都在二十来公分左右粗。工具有一台油锯、一个绳子,两把手锯,两辆农用车。樊*提供了一台油锯、一个绳子,两把手锯,一辆农用车,刘*乙提供了一辆农用车,一把手锯。其四人没有明确分工,伐树、砍树枝、装车谁闲谁干。利润是等树木卖掉后,除去吃饭钱和加油钱,四人均分。并证实其知道采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证。

3.被告人刘*乙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中旬,其村的村民刘*让其开着他的三轮车拉着刘*甲去找樊*伐树。他们伐了一天半。第一天伐了两车木材,第二天伐了四车。北边地内有20棵桐树,南边有80-90棵桐树,大概都在一、二十公分粗。参与伐树的有其和樊*、周*、刘*甲我们四个人。伐北边20棵树木的时候,其不清楚周*在不在现场伐树。工具有一台油锯、一根绳子、两把手锯、两辆农用车。其中一台油锯、一根绳子、两把手锯、一辆农用车是樊*提供的,另外一辆车是其开刘*的车。他们没有明确分工,伐树、砍树枝、装车谁闲谁干。利润是除去吃饭钱和加油钱平均分配。并证实其知道采伐1、2棵树木或者零星树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证,也知道采伐大片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证。

4.被告人周*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中旬,樊*叫其去伐树,其家里有事没去。第二天其去了,刘*和刘*乙也在现场。其听樊*说,这些树木是12000元成交的。他们伐了一天,伐完后其就回家了。共伐了80-90棵桐树,大概都在一、二十公分左右。伐树用的工具中樊*提供了一台油锯、一根绳子、两把手锯、一辆农用车,另外一辆车是刘*乙提供的。他们没有明确分工,伐树、砍树枝、装车谁闲谁干。利润是准备除去吃饭钱和加油钱均分。并证实其知道采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证。

5.证人李*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曲梁镇大樊庄村的樊*给其送了两车木材,其只收了一车,过磅后大概一吨左右,当时交易价格好像不到300元。2014年11月13日,樊*又给其送了三车木材,树木比较整齐的交易价格是按800元一方收购的,剩余的一车是按600元一吨过磅,这3车木材交易价格总共不到6800元。全部都是桐树,大小不等,都在十至二十来公分。这四车木材最多也就十一、二方。

6.证人秦*证言,证实其妻子曾收过曲梁镇大樊庄的樊*等人送去的木材,共两车,都是桐树。大概有二十多棵树木的树头和树枝。一共给了樊*600元钱。

7.证人牛*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中旬,其在村里见有人来收树,就让这个人到其责任田看看,最后以12000元将其责任田内的树卖了。因为其叔叔樊*委托其卖树,其又以2000元的价格将其叔叔樊*家的树也卖给了这个人。具体多少株树其忘记了,都是桐树,大概都有二十公分左右粗。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技术鉴定意见书、新密市林业局技术鉴定专家组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樊*、刘*、刘*乙和周*四人砍伐的93棵桐树,活立木蓄积为19.6035立方米;砍伐的21棵桐树,活立木蓄积量为3.0731立方米。

9.新密市林业局于2014年11月22日出具证明一份,证实新密市曲梁镇全庄村八组南头南枣园地内牛*和樊*责任田内桐树树木被砍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0.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系被告人樊*、刘*、刘*、周*对其滥伐林木现场的辨认。

11.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实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对违法收购树木的李*、秦*做出行政处罚。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樊*、刘*、刘*、周*的个人基本情况。

13.到案经过,证实四名被告人均系2014年11月21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刘*、刘*、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刘*、刘*、周*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樊*、刘*、刘*、周*所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樊*、刘*、刘*、周*以共同故意共同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伐木、砍树枝、装车等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均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刘*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刘*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樊*,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2日被新密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刘*甲,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2日被新密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刘*乙,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2日被新密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周*,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2日被新密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向阳
  • 代理审判员杨晓君
  • 人民陪审员杨爱芬
  • 代理书记员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