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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4)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日,被告人刘*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沂南县湖头镇张家哨村采伐杨树49株。经林业部门勘查,被告人刘*甲所采伐杨树折合立木蓄积为21.630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甲“指控棵数属实,但蓄积未有那么多”的辩解,因被告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被告人已签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异议,故其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甲投案自首,当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甲应到沂南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沂南县公安局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来海滨
  • 书记员王凤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