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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应约为盖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证并杀树、卖树枝。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并采伐盖某某、马某某所有的位于沂南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的树木168株,折合蓄积22.964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认罪表现,且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应到沂南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沂南县。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沂南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高同伟
  • 书记员王凤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