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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蒙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8日至3月31日,被告人董*在虽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但未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了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更新采伐-渐伐”的采伐类型及方式,以全伐方式采伐其购买的蒙阴县岱崮镇笊篱坪村板崮西的刺槐2026株,共计立木蓄积为35.2049立方米。

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董*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董*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在虽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没有核发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至3月31日,被告人董*在虽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但未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更新采伐-渐伐”的采伐类型及方式,以全伐的方式采伐其购买的蒙阴县岱崮镇笊篱坪村板崮西的刺槐2026株,共计立木蓄积为35.2049立方米。

被告人董*于2014年4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公方生、张*、张*、伊*、刺槐林采伐协议复印件、刺槐林更新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山东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复印件、森林采伐作业规程、蒙阴县林业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蒙阴县林业局鉴定意见、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发破案经过、蒙阴县人民法院(2012)蒙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董*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违反森林法及相关规定,虽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在没有核发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违背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采伐方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董*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到相关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董*(曾用名董乐魁),个体。2012年4月20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钟永昕
  • 书记员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