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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蒙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17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岱崮镇上旺村村东河边砍伐杨树87株,经鉴定,立木蓄积10.1862立方米。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韩*等人证言;立木蓄积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农民。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久华
  • 审判员陈允忠
  • 人民陪审员邸恩友
  • 书记员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