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刘*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蒙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刘*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蒙阴县垛庄镇贾家庄子村张*、张*甲、张*乙、张*丙家杨树共计210株后砍伐,计立木蓄积22.411立方米。

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刘*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滥发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表示认罪悔罪,但辩称张*那份他将办证的钱给了垛庄林业站的段站长,让其办理采伐证。贾家庄子村大队书记跟他说采伐证办下来了,让他杀树就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刘*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蒙阴县垛庄镇贾家庄子村张*、张*甲、张*乙、张*丙家杨树共计210株后砍伐,共计立木蓄积22.411立方米。

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刘*、张*、张*丙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蒙*业局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刘*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秩序及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其行为已构成滥发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到相关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玉萍
  • 书记员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