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1年8月9日,贵州省*有限公司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贵州省*有限公司审核,于2014年10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在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获月表扬10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入监以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1997年《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彭*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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