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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至7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新郑市八千乡坟后吕*村南地木材场西侧杨树126株采伐。后经新郑市林业局鉴定,被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9.9081立方米,其中活立木株数60株,蓄积为11.9590立方;枯死木株数66株,蓄积为7.9491立方米。

另查,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到新郑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投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吕*某某系初犯、自首,建议对其判处罚金。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左某某、吕*某某、吕*某甲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新郑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新郑市公安局八千派出所注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坟后吕*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吕*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在对被告人吕*某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新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唐莹
  • 书记员徐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