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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市*有限公司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1)沪高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向夏*宣告并送达法律文书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上海市*有限公司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2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夏*获得执行机关记功二次。

以上事实,有夏*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夏*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夏*的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三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严军
  • 代理审判员金果
  • 代理审判员陈磊
  • 书记员余厚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