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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解XX滥伐林木罪一案,由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9日以沂检公刑诉(2015)第1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解XX通过本村张*XX介绍欲将其栽种于本村西南的44棵杨树卖给沂水县杨庄镇庄科村徐*,双方商定由解XX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徐*XX向解XX支付500元定金。同年11月22日,解XX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徐*XX将上述杨树砍伐,立木蓄积共计19.7253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每木调查表及现场照片、证人张*XX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XX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解XX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解XX,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杨庄镇。2014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敬花
  • 书记员于海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