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胡*XX滥伐林木罪一案,由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9日以沂检公刑诉(2015)第20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胡*XX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所有的位于沂水县龙*家圈镇南套村南山的113株杨树,立木蓄积12.3622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张*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XX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