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公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89棵杨树采伐。同日,莒南县林业局对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测,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共计21.350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汲*、赵*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立木材积计算、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