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中牟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5日至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人用油锯将合伙购买的,位于中牟县官渡镇“邵岗集火车站”东约150米处的一废弃房屋周围的43棵杨树、1棵泡桐进行了采伐。经鉴定,被伐树木活立木蓄积为15.3096立方米。

被告人吴*某某、谭*某某分别于2014年7月8日、7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意见、油锯及其他相关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至7月6日,被告人王*、吴*、谭***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人用油锯将其合伙购买的,位于中牟县官渡镇“邵岗集火车站”东约150米处的一废弃房屋周围的43株杨树、1株泡桐进行了采伐。经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伐树木活立木蓄积为15.3096立方米。

被告人吴*某某、谭*某某分别于2014年7月8日、2014年7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三被告人承诺分别复植补种50株杨树,共计复植补种150株杨树,并于庭后签署复植补种承诺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王**、史**、郑*、王*、王*、刘*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供述;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林木林地技术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中牟县林业局证明;涉前科的刑事判决书;油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三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吴*某某、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召集的,在共同犯罪中相比其他被告人作用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吴*某某、谭*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5.三被告人在庭审中承诺复植补种并签署复植补种承诺书,可酌情从轻处罚。6.三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关于人民观审团提出的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并责令三被告人补种树木,以补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7年8月10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10月22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8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10月22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3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10月22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丽娟
  • 审判员朱峰
  • 代理审判员黄小宁
  • 书记员张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