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李*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苍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4)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李*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李*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李*与所在村村委有权属争议,位于兰陵县向城镇小郭东村村东南东西路上的杨树共计53棵,被伐林木总材积为17.4521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辩称,起诉书所指控的被采伐的杨树是李*栽的,没办采伐证,但树是张*杀的。李*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李*与所在村村委有权属争议,位于兰陵县向城镇小郭东村村东南东西路上的杨树共计53棵,被伐林木总材积为17.452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李*的供述,证人张*、王*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李*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积极缴纳罚金,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并到山东省兰陵县向城镇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