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3)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9日,被告人朱*XX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本人购买的位于郯城*墩中学南约二百米处的杨树65株,造成滥伐林木65株。根据山东省林业局鲁*(2009)267号《山东省杨树一元地径材积表》计算,折合立木蓄积14.2542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原供述、证人李*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