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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4)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被告人田*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有的位于郯城县赵庄农场鱼池东北角的46株杨树以3500元卖给他人,折合立木蓄积14.32立方米。被告人田*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主动到郯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原供述、证人王*某某、张*、冯*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表及照片、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田*某某,女,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振山
  • 审判员侯占争
  • 人民陪审员梁蕴
  • 书记员樊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