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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张**、张**、马**、师会停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荥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张*、张*、马*、师会停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张*、张*、马*、师会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日,被告人左水发伙同被告人张*、张*、马*、师会停在荥阳市贾峪镇马沟村种养实验厂院内,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桐树234棵、杨树92棵,经荥阳*服务站对所采伐的桐树和杨树的立木材积进行鉴定,被采伐的234棵桐树折合立木蓄积为22.7449立方米,被采伐的92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为6.4432立方米,以上共计29.1881立方米。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左*、张*、张*、马*、师会停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左*、张*、张*、马*、师会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日,被告人左*、张*、张*、马*、师会停在荥阳市贾峪镇马沟村种养实验厂院内,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桐树234棵、杨树92棵。经荥阳*服务站对所采伐的桐树和杨树的立木材积进行鉴定,被采伐的234棵桐树折合立木蓄积为22.7449立方米,被采伐的92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为6.4432立方米,以上共计29.1881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张*、张*、马*、师会停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张*、张*、马*、师会停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左*、张*、张*、马*、师会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左水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师会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左*,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马*,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师会停,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尹永胜
  •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