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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荥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陈*以6200元钱价格从乔楼镇蔡砦村桥南组张*手中购得桐树29棵,并雇佣陈*等人于2012年9月24日至25日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采伐,在采伐至第24棵桐树时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24棵桐树折合立木蓄积12.8247立方米。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陈*以6200元钱价格从乔楼镇蔡砦村桥南组张*手中购得桐树29棵,并雇佣陈*等人于2012年9月24日至25日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采伐,在采伐至第24棵桐树时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24棵桐树折合立木蓄积12.8247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尹永胜
  •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