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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西仓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荥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西仓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西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1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谈某某、苏*某某、李*等人擅自在荥阳市王村镇司村(满沟)六组赵*承包地内,采伐杨树106棵。经林业工程师鉴定,106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为26.4538立方米。被告人娄*于2013年3月12日主动到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娄*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谈某某、苏*某某、李*等人擅自在荥阳市王村镇司村(满沟)六组赵*承包地内,采伐杨树106棵。经林业工程师鉴定,106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为26.4538立方米。被告人娄*于2013年3月12日主动到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娄*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娄西仓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娄*(绰号老二),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尹永胜
  • 审判员赵晨昊
  • 人民陪审员李福民
  •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