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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秦*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秦*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郯城县李庄镇株柏四村村东南朱*所有的杨树33株全部采伐,造成滥伐林木33株,折合立木蓄积16.72立方米。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7月3日,被告人秦*主动到郯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的原供述,证人付某真、朱*的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归案后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沂*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秦*,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3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袁平
  • 书记员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