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高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代理检察员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邱*某某在未取得林业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高唐县梁村镇陈庄村北采伐杨树92株。案发后,经高唐县林业局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5.8555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经口头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某某主动交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伐木工具油锯及被伐林木的照片,书证高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林木采伐申请表、被告人邱*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韩*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雷*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邢*某某、赵*某某、于某甲、于*、李*的证言,高唐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系自首,积极交纳财产刑保证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判前社会调查,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