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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阿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雷*在贾*的带领下至东阿县原打靶场,贾*、康*等人以济*区名义出示《关于清除部队营区地上附着物的通告》,称清理该地上种植的树木。被告人雷*给付*21000元,购买本是张*、朱*、苗*等人在东阿县原打靶场种植的杨树408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雷*雇佣*甲、黄*等人擅自将该宗树木进行采伐,经鉴定,该宗树木的立木蓄积量为40.04立方米。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林木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贾*、张*、苗*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雷*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雷*之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范围内量刑。

被告人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当庭认罪,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系木材经营个体户,2013年9月份,贾*找到被告人雷*,并带其到东阿县武装部原打靶场,贾*、康*等人以济*区名义出示《关于清除部队营区地上附着物的通告》,称清理该地上种植的树木。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雷*给付*现金人民币21000元,购买东阿县原打靶场内种植的杨树408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雷*雇佣*甲、黄*等人擅自将该宗树木进行了采伐,经鉴定,该宗树木的立木蓄积量为40.04立方米。后经查实该树木系张*、朱*、苗*等人在租赁该土地期间种植,归其所有,2014年11月4日康*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将人民币21000元支付给张*、朱*、苗*、袁*四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林木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贾*、张*、苗*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杨树408株,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和判前社会调查报告,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及不良社会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雷*,农民。2014年4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6月18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小伟
  • 审判员王茂群
  • 人民陪审员孟高峰
  • 书记员杨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