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茌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路中华、张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5日前后,被告人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茌平县博平镇原齐庄小学院内的杨树37棵,共计11.845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齐*等人的证言、茌平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勘验、监察笔录及立木材积计算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