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茌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路中华、张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5日前后,被告人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茌平县博平镇原齐庄小学院内的杨树37棵,共计11.845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齐*等人的证言、茌平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勘验、监察笔录及立木材积计算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成*,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3年7月15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董辉
  • 书记员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