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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茌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5日,被告人肖*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茌平县菜屯镇蜂李村村西地里的林木502棵,经林业部门计算该宗杨木蓄积4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等人的证言、茌平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勘验、监察笔录及立木材积计算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肖*,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3年9月20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9日经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4日被茌*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闫博
  • 人民陪审员谢兆贵
  • 人民陪审员白晓
  • 书记员马灵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