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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滥伐林木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5)高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及作案工具电锯两台。一审宣判后,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经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72年8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津县。1993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监视居住,2015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高唐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中栋
  • 审判员邓秋英
  • 代理审判员幺海军
  • 书记员耿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