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滥伐林木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5)高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及作案工具电锯两台。一审宣判后,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经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