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董**、董**等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董*、王*、戚*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董*、王*、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3日至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董*、董*、王*、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非法采伐位于东平县戴庙镇某村的杨树32株,被伐林木立木蓄积22.8132立方米。

被告人董*、董*、王*、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董*、王*、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董*、张*、陶*、褚*、张*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书证案件移交书及东*业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董*、王*、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允许,擅自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董*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董*。
  • 被告人董*。
  • 被告人王*。
  • 被告人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井长生
  • 书记员武士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