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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乙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7日至5月28日,被告人李*、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非法砍伐位于东平县商老庄乡某村的杨树91棵。经东平县林业局检尺,被伐林木立木蓄积12.1386立方米。

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王*某某、贾*某某、商某某、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件移交书、本院(2011)东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及东*业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2011年9月29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井长生
  • 书记员武士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