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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张*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张*林木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张*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周*、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东平县接山镇政府东工业园某机电*公司院内的杨树共计169棵。经东平县林业局检尺,被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7.9365立方米。

被告人周*、张*分别于2014年7月30日、7月31日到东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王*某某、廖*某某、徐*某某、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尺记录,现场图,立案决定书及东*业局、东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周*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周*、张*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2011年12月5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井长生
  • 书记员武士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