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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肥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马*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人位于肥城市安驾庄镇马埠村东南地中的333棵杨树砍伐,立木蓄积24.4234立方米。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张*、刘*、刘*、马*丙证言,书证:肥城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肥*业局出具的蓄积说明,勘验笔录、勘验现场每木检尺表,滥伐林木现场示意草图及滥伐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马*的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泰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6日被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潘娟
  • 书记员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