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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肥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2日至1月14日,被告人陈*在尚未办成《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所购买的王瓜*庄村村西、孙牛路以东田地内的564株杨树予以砍伐,立木蓄积达41.8829立方米。

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陈*主动到肥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史*、赵*、王*、于*、李*、袁*,书证:(1)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2)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3)蓄积说明;(5)被告人陈*常住人口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勘验笔录、勘验现场每木检尺表、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叶淑盈
  • 书记员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