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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肥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肥城市某村民委员会、被告人刘*林木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出庭支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王*、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肥城市某村民委员会申请对本村园林场内公益林进行抚育采伐,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伐区域内设计、制作标准地,标准地制作以“去劣留优、去小留大、去密留稀”为原则,对所伐树木进行标记并伐除被压木、衰弱木等,执行透光伐、卫生伐、生态疏伐的采伐方式。2013年6月份至7月份,该村委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对园林场内柏树进行抚育采伐。期间被告人刘*指挥人员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砍伐柏树1309株,立木蓄积44.4402立方米,指挥人员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砍伐柏树18株,立木储积0.6065立方米。以上共计滥伐柏树1327株,立木储积45.0467立方米。另查明,该村抚育采伐收入归属于该村委。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王*、张*、史*、田*、刘*、刘*、刘*,书证:(1)肥城市森林公安局肥森公(刑)受案字(2013)008号受案登记表、肥城市林业局案件移送审批表;(2)肥城市林业局出具的蓄积说明;(3)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来源材料;(4)肥城市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5)采伐协议书;(6)林木采伐许可证;(7)山东省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作业设计书;(8)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9)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批准同意书;(10)被告人刘*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勘验检查笔录:肥城市林业局制作的林业行政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肥城市某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代行者,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范围,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作为该单位犯罪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滥伐林木是为集体谋利益,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肥城市某村民委员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

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肥城市某村民委员会。
  • 诉讼代表人王*,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
  • 被告人刘*,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叶淑盈
  • 书记员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