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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肥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1日、12日,被告人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购买的位于肥城市安驾庄镇和埠岭村东生产路路北的杨树116株。经肥城市林业局勘测,被砍伐杨树立木蓄积12.2345立方米。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刘*、殷*、李*、张*、董*的证言,物证油锯照片,滥伐林木的现场照片,肥森公(刑)扣字(2015)001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肥城市林业局蓄积说明,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勘验、检查笔录及勘验现场每木检尺表,肥城市森林公安局肥森公(治)受案字(2015)010号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高*,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5年1月1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霍玉君
  • 书记员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