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刘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宁阳县东疏镇郑庄村马*位于东疏镇老沙坑内杨树。2013年4月22日,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其女婿曹*砍伐杨树共计506株。经宁阳县林业局鉴定,被伐杨树立木材积为77.5899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曹*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5日被宁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伟
  • 审判员王洪珍
  • 审判员李波
  • 书记员张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