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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济商河检公诉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6580元的价格购买了商河县某村村民韩*某某、李*、王*某某、马*某某四人位于该村村北处的杨*树共计272棵。后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的148棵杨*树砍伐,折算立木材积为12.922立方米。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商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某、李*的证言,现场图及照片,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商河县林业局证明,辨认笔录,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洪玉
  • 书记员吕宪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