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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9日,被告人卢*某某购买了孙*某某位于济南市长清区的181株杨树后,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采伐林木,立木蓄积18.1914立方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济南*司法局提交的关于被告人卢*某某的判前社会调查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卢某某滥伐林木树木材积的计算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成立。卢*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济南*司法局提交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60年1月26日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勇
  • 书记员李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