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刑诉(2013)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没有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所购买的徐*、徐*、徐*位于长清区万德镇小万德村村北的576株杨树砍伐,去除小树196棵和断头树44棵,立木蓄积共22.2263立方米。
案件由林业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后,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无证采伐树木的事实,属自首。
公诉机关建议对董*某某判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卖树人徐*、徐*、李*的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滥伐树木材积计算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