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购买了长清区满某某的杨树后,未办理采伐证,即雇人采伐杨树53棵,立木蓄积19.7立方米。去除死树21棵,实际砍伐活树32棵,立木蓄积12.44立方米。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立案后,卢*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未办理采伐证伐树的事实,系自首。
公诉机关建议对卢*某某判处罚金。长清区司法局的社会调查报告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卢*某某、朱*某某、任某某、潘*某某的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滥伐立木的计算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成立。卢*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轻,本院不予采纳,长清区司法局的社会调查报告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