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4)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董*某某在长清区某村购买刘*某某位于村西南水库坝下的杨树后,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杨树229株,共计21余立方米。
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系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秦*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济南市森林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关于对董*某某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