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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木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8-19日,被告人张*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先前自己载种在济南市*道办事处范庄鱼塘东南沿岸的25棵杨*树砍伐后销售,获利3400元。经林业部门核实,被砍伐的杨*树立木材积为18.8652立方米。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苏*某某与济南*民委员会签订范家湾承包合同,承包期40年。同年,苏*某某与被告人张*为签订协议书,由张*为协助苏*某某管理范家湾,空闲地张*为可自主种植并收益。2013年4月18-19日,被告人张*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自己先前载种在范家湾东南沿岸的25棵杨*树砍伐后以3400元销售。案发后,林业部门接电话举报,对现场进行勘验,经核实,被砍伐的杨*树立木材积为18.8652立,后济南市森林公安局历城分局将该案移交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2013年7月8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民警到张*为家中对其进行传唤,张*为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的一天中午,其路过范家湾东南,看到张*带着三四个人在砍杨树。其认为是范家村集体的树,就给村书记张*打了电话。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的一天李*某某给其打电话称张*某为在范家湾伐树,其赶到现场看到有五个人在伐树,就给历城区林业局打的电话。

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1998年,其与范家*员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范家湾40年的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其进行投资并兴建土木。后来其委托张*为进行管理,双方签订管理委托协议。张*为在范家湾东南岸栽种的杨树。

4、济南市森林公安局历城分局出具的案件调查情况报告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济南市森林公安局历城分局在处理2013年4月范家村张*为擅自砍伐杨树25棵的案件时,发现该案案情重大,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

5、济南市森林公安局历城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及杨树材积计算依据证实,2013年4月19日,历城区林业局接举报电话,执法人员赶赴范家村砍伐现场进行勘查,并测量记录数据,现场共有伐桩25个,通过计算立木材积为18.8652立方米。

6、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遥墙派出所出警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7月8日,民警到张*为家中对其进行传唤,张*为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7、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历城*办事处范家湾鱼塘东南沿岸。

8、济南*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张*为在采伐树木前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9、范家*员会出具的证明、历*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张*提交的协议书证实,2013年4月19日张*所砍伐的25棵杨树为张*个人种植,是其私有财产。

10、户籍证明证实,张*为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1、被告人张*的供述与上述事实一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张*为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环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林木罪,判处罚金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飞
  • 人民陪审员金吉明
  • 人民陪审员姜晓萌
  • 书记员刘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