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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振*、王**等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有限公司审理临沂市*有限公司指控原审被告人上官振*、王*、王*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周*、于某某、张*、张*、李*、赵*、赵*、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临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上官振*、王*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指定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江苏省灌云县杨集镇城东村的张*某某自1995年多次从被告人上官振*和王*共同经营的石灰窑购买石灰,并拖欠货款。上官振*、王*多次找张*某某索要欠款未果,后商量多找些人找张*某某索要欠款,如不给便将张*带回临沂让其家人归还欠款。2000年1月28日10时许,上官振*召集王*、王*与曹*、尚丙法租雇庞现龙(均另案处理)的红色昌河面包车,六人驾乘该车到连云港市灌云县杨集镇城东村,王*、曹*、尚丙法三人在村口等候,其他三人到张*某某家索要欠款,未果。当晚在张*某某家吃完饭后,上官振*、王*谎称要找宾馆住下,将张*某某及前来陪酒的朋友赵*某某骗至车上,接到王*等三人后,上官振*让司机驾车回临沂。张*某某、赵*某某见情况不妙遂大声呼救,几人便对张*某某二人进行殴打并将张*某某嘴堵上。后将赵*某某推到最后一排,并将张*某某放在中排座椅底下,后发现张*某某停止呼吸。因害怕赵*某某暴露其六人身份,上官振*与王*、尚丙法下车商量将赵*某某弄死。上车后,王*、曹*掐其脖颈,王*、尚丙法按其双腿,最后王*、曹*用腰带将赵*某某勒死。后把二人尸体运至罗庄区*有限公司孙对河村麦穰垛内,用汽油、柴油焚烧。

另,被告人王*、上官振宏、王*与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方亲属经济损失40万元,被害方亲属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于某某(被害人张*某某之妻)证实,1999年腊月二十二日下午3点钟左右,山东临沂罗庄区册山镇老沂庄村的上官振*和他姐夫老*还有一个驾驶员开着一辆紫色的面包车(车*Q)一起来到我家,当时我和丈夫张*某某都在家。下午6点左右,张*某某与临沂的三个人一起喝酒,又打电话叫赵*某某过来,还有本庄一个姓马*的。喝到晚上9点左右,上官振*和老*要到宾馆住下,张*某某给联系了宾馆,并和赵*某某一起上车去把他们送宾馆去,走了就一直没回来。第二天,我到宾馆去找,他们根本没到宾馆住,我就到派出所报案。到腊月二十七,我到册山上官振*家找,家里锁着门,上官振*的弟媳妇说上官振*去江苏要钱去了,一直没回家。

另证实,张*某某现年34岁,身高1.70米。前门牙用钢丝卡的,下面还有一个牙也是假牙。

(2)李*某某(李*,被害人赵*某某之妻)证实,腊月二十二日晚上7点左右,赵*某某在家接到张*某某的电话,就去张*某某家陪客人喝酒去了,一直没有回来。后来听传言因为欠钱,被山东的绑架了,我就到派出所报案。赵*某某45岁,身高1.76米左右,稍胖,中等身材。

(3)孙*某某(罗庄区孙*对河村村民)证实,2000年1月29日下午4点40分左右,本村孙*的家属过来说她家的柴火垛被烧了,看里面有个像骨头什么的,像是个人。我就和吴*、孙*骑摩托车上南湖场里,看见一堆麦穰垛都烧没了,里面一个东西是人的,还有骨头什么的,我就打110报警。

(4)已决犯庞*供述,1999年腊月22号(2000年1月28日)约10点钟,上官振*和一个26岁左右的人(乙)上我车跟前说“咱上灌南要份账去”。我说我没驾驶证,他说不碍的。上官振*回了一趟家,后来又开车去了一户人家,我和上官振*、乙上了这家,上官振*问这家40多岁男的(丙),电话打通了吗,丙说没打通,后来又来了一个二十六七岁的男青年(丁*,上官振*等四人上了我的车,后来又到兰山隆*有限公司批发市场接了一个20多岁的青年(戊),到了临沭蛟龙那个地方,我们六个人吃的饭。过了杨*后,上官振*让停车,让乙、丁*、戊下车,对他们说“你们从这等着”,车上就剩了上官振*和丙,后来到了债主家,要账没要到,上官振*要走,债主说在这住下吧,上官振*说去旅社住,后来上官振*、丙以及债主和他一个朋友就出来了。上车后,上官振*坐副驾驶座上,债主和他朋友坐中间那排座上,丙坐最后一排。又去接着乙、丁*、戊三人,三人上车后,上官振*说“快走,开快点”,这时债主和他朋友说,“有劫车的,快打110”,上官振*说“哪个不老实,耳朵割掉,砍死他,绑起来,把嘴捂上”,我听后排的动静好像是把债主的朋友弄后排座去了,也没人喊了。走了约一个小时。上官振*说“前面有收费站,别叫他吆呼,把他挤中间”,过了收费站后,乙从中间排说“去东海”,上官振*指着路,我开的车,正走着,上官振*说“望望还喘气不?”乙说“凉了”上官振*说掐人中,掐了三次,乙说“不行了”。后来一直走到郯城李庄收费站,拐到了河沿上,开了约一二百米,上官振*让我停车,上官振*、乙、丙三个人下来到离车十几米的地方站着商量什么,回来还问我知道哪有机井吗?接着又上了车,上官振*坐副驾驶,乙、丁*坐中间那排,债主也在中间那排上,丙、戊坐在后排座上,还有债主的朋友,我开车沿河沿往北走,丙说“治不死他”他是说治不死债主的朋友,不知道是上官振*还是别人说“使腰带”,路上他们就在商量人怎么办。后来车开到了接丙、丁*那个村的路口,离路口约四五十米远的路东有麦穰垛,上官振*让我停车,把两个人的尸体抬下来,上官让那三个人等着,他和丙上了我车说回家拿桶,到了丙家,丙从家里拿了两个白塑料桶,到丁*字路口,丙下车,上官振*到一个加油站加了两桶汽油,到了丁*字路口那,上官把油扔下去,我说我不在这等,我就开车到了西高都四岔路口那,等了一分多钟回来,就看路东约十几米的地方有火,火不小,看见上官振*和丙站在丁*字路口往西约二三十米的地方,丙拿着塑料桶,没见乙、丁*、戊三人,他两人上车后让我去丙家,也没进屋,就在门口,后来乙、丁*、戊三人从东边过来了,好像乙说“怕烧不干净”不知谁说的,“去打柴油”接着五个人上车又去了临册路与金九路交界的地方打了柴油,是丙去打的,其他人没下车,我又开车到了金九路和临河路交汇处,拐过头来,上官振*说“从这下来,你回去办办”,他是对丙说的,他和乙下了车,丙让我拉着上了着火那儿,丙自己一个人提着两桶柴油下了车,丁*坐车上,我还是往南开的,后来丁*说,“咱回去望望弄完了吗”后来没找到丙。

(5)已决犯尚丙法供述,1999年腊月22日6点多钟,我接到上*的传呼,让我跟去灌南拿钱。上午八九点钟,在村头路口打辆红色昌河出租车,去上*的姐夫王*家,后和上*、王*、王*的儿子一起上临沂,又遇上同庄的“二山”(姓曹*,当时十七八岁),让“二山”上车。之后六人一起到临沭一个地方吃饭,饭后上*又让去灌云县。在杨集镇一个三岔路口停下,上*让我与“二山”、王*的儿子下车等着,他与王*、司机开车走了。我们三人等着。估计该半夜了,上*开车来了,车上还拉两个江苏人,我们都上车了,江苏欠钱的那个老板口里还骂骂咧咧的,说:“从这里还黑天了吗”。当时这个老板坐正驾驶的后面,我坐在副驾驶的后面,江苏老板的朋友坐在最后一排,王*儿子在江苏老板这边,他见江苏人(张*某某)嘴不干净,就打了他一个耳光,江苏人还手,我们都帮王*儿子去打江苏人。我们也有打头的,也有打背的,乱七八糟的,我用巴掌打的。王*儿子一把将江苏那个老板推两排座位中间,仰面朝上,一个腿伸左面,一个腿曲着。开始时,那个江苏人的腿还不时动弹,过了很长时间,我突然想起那个老板好长时间没有动静了,我就喊那个小*,你看看这人怎么样了。小*一挥手说没气了。我一听,心里一沉,说赶紧掐人中,后来我说人不行了,全身都凉了。振*也吓坏了,一时间,车里的人都不说话了,车子继续走,也不知道到什么地方了,我们拐到一条小路,好像是河沿,走了一段路就停下来了。司机和上*在车旁边说话,具体说什么没听清,我也没注意其他人干什么。在河沿停了约十几分钟,又都上车赶路,又走了有半个多小时,这段时间大家说了什么我也记不得了,我头脑子都浑浑的,也没注意那个老板的朋友是否活着,过了有半个多小时,我们在一个没人住的地方停车,路旁有麦秸垛,有人喊停车,我们就停下来了。上*说大家动动手,一起将那两个死人抬下来,那个江苏老板是王*拽下来的,第二个人上*叫我去抬,我浑身吓得乱哆嗦,一抬那人的腿没抬动,上*一把把我推一边去了,当时天黑又熄了车灯,我没注意是谁将那个人抬走的。上*叫我们等着,说完就上车走了,过了一会上*回来了,他和王*去了停尸体的柴垛,突然火光大起,柴垛都烧着了,我吓坏了就和“二山”跑了。

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临沂市*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临册公路东21米,孙*对河村居民区南150米处,为一堆1121.2米的碳化物灰烬,灰烬中可见有麦草秸、稻草秸等有形成分。在该堆灰烬内,清除杂物后,可见在灰烬东部有一头西躯干东,呈仰卧位腹下残缺的烧焦尸体。该尸体东侧距肝区30厘米处有一残缺不全的人体骨盆。骨盆东侧灰烬内有残缺不全的股骨、胫、腓骨等。距该尸体骨盆东80厘米处,又有一具残缺不全的骨盆,骨盆上端连有残缺的椎骨和股骨。该尸体左肘关节北20厘米处有一颅底偏西北的烧焦颅骨。在中心现场西北12米有一832.6米的麦草垛,该草垛与临册公路东缘之间的地面上有一趟7.50.8米的拖拉痕迹,痕迹中距临册公路东缘3.5米处有一段细白色尼龙绳。该堆草垛东北角处在1.50.9米范围内的地面上散落有一层麦草,拨开麦草后可见一段424.90.4厘米的金属板条,该金属板条一端在36厘米范围内有血迹附着。现场提取白色尼龙绳一根,金属板条一块。

(2)公安机关辨认笔录证实,庞*从10张男性公民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人(尚丙法)是他说的那个乙,5号照片上的人(王士超)是他说的丁*,7号照片上的人(王宝林)是他说的丙。

3、鉴定意见

(1)临沂市*有限公司(2000)临公罗刑技医字第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1号尸体,整个尸体衣着仅残留右臀部下2312厘米的布片,由内向外为绿色针织布片、毛线片、平纹布片。该尸体仅剩头颅、躯干、上肢,皮肤及皮下组织大部分烧焦碳化,两前臂烧焦残缺不全,颅骨烧焦外露,外板崩裂。该尸体上颌两中切齿稍唇突,下颌门齿较整齐,眼裂内无烟尘。脑组织萎缩破碎,颅骨内板无骨折。两颞骨岩部轻度出血,气管、喉腔内无烟尘,右侧甲状软骨上角横断骨折,相应处组织有0.40.3厘米出血。甲状软骨左角根部横断骨折。胃内有糊状物约300克,见有辣椒皮、肉食、青菜等有形成分。右肱骨最大长为37厘米。

2号尸体,颅骨被烧焦碳化。左侧上下颌牙裂间有金属卡环两个,左下颌嵌有一阻生齿。上下颌牙齿大部分烧焦碳化。颅围53厘米,颅高16.5厘米,左侧眶高3.5厘米,下颌体长8厘米,宽2.5厘米;左下颌支高6厘米,宽3.4厘米。骨盆、骶骨、尾骨及腰椎骨,两大腿及股骨均残缺不全。

分析意见:(1)根据两具尸体残存条件,其中1号尸体颞骨岩部有出血,甲状软骨有骨折,而颅骨除高温崩裂外无明显骨折暴力,结合现场残留绳索等分析,1号尸体应系颈部暴力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号尸体由于条件所限死因不易确定。(2)根据两具尸体骨骼发育情况,两具尸体应均为男性;根据1号尸体肱骨最大长度推断身高在1.78-1.85米。由于1号尸体仅存牙齿,而牙齿推断年龄特征不稳定,故提取了脑组织作DNA鉴定。2号尸体据其颅围推算身高在1.60-1.65米,又据其耻骨联合面推算其年龄在30-34岁之间。(3)据尸检死者咽喉腔、气管及眼裂内均无烟尘等分析,两具尸体均应系被害后死后焚尸。(4)据1号尸体胃内容量及消化程度分析,应系在终餐后2-3小时被害。

(2)临沂市公安局(2000)临公刑技证字第10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及临沂市*有限公司送检鉴定登记表证实,提取烧焦男尸脑组织5克,提取赵*某某子女赵*冬、赵*霞抗凝血3毫升,提取赵*东、赵*霞生母李*(李*)抗凝血3毫升,经PCR-STR复合扩增系统测定,烧焦男尸为赵*冬生物学父亲的机率是99.80%,为赵*霞生物学父亲的机率是99.98%。

4、书证

(1)公安机关户籍信息载明,上官振宏于1964年11月4日出生;王*于1953年9月26日出生;王*于1975年12月30日出生。

(2)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00)临罗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庞现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05)临罗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尚丙法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赵*、赵*、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扶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7067.6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张*、于某某、张*、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扶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20728元。

(4)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由孙*某某于2000年1月29日报案于临沂市*有限公司。经侦查,上官振*、王*、王*有重大作案嫌疑,2011年11月21日晚在罗庄区*有限公司将王*抓获归案,当月22日凌晨在泰安市泰山区林芝花园小区内将王*抓获,当月22日上午,在东营市兴河小区内将上官振*抓获。

(5)临沂市*有限公司(2012)临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王*、上官振宏、王*与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二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被害方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上官*供述,我开的石灰窑是和我姐夫王*干的。从1995年起江苏省灌云县杨集镇城东村的张*某某就从我们的石灰窑买石灰,到了1999年年底的时候,张*某某欠我们的石灰窑共计36000元钱(或者是26000元,我记不准了)。当时王*我好几次,商量去要钱的事。因为之前我们去要过几次,都没要来。我们这次商量好多带几个人,张*某某要是不还钱就把他弄临沂来,让他家里人还钱。阴历1999年12月22日早上,我去我舅子尚*家喊他让他和我去要账,尚*答应了。那天老沂庄逢集,早上十点多钟,我和尚*到了老沂庄村委门口,找到一个开昌河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姓庞*,家住春萌水泥厂。我以前用过他的出租车,他也认识我。我跟姓庞*的说:“走,我用你的车上江苏灌云要账去。”庞*说他没有驾驶证,我说:“不要紧,我给你找个。”我还让驾驶员开车拉我回家一趟,我回家拿了个黑色的包,之后我们就开车直接去了盛庄办*有限公司的崔王*庄王*家,我和王*今天去要账,王*答应了。我就问:“奋斗呢(我外甥王*的小*),喊他一块去。”接着我们开车到了对河王*的女朋友开的一个理发店里,找到王*,我还让王*把他的驾驶证拿给驾驶员。后来尚*又给我说再找个人,他叔兄弟叫曹*)的,我就让司机开车去那里找到曹*,这样我们一共六个人就一起去了江苏。走的大路,到了临沭的时候,我找了个饭店吃的午饭。后我们继续往灌云县走,我在路上指挥着司机去的张*某某家。快到村口的时候,我让尚*、王*和曹*三个人下车在路边等着,我的意思是如果张*某某还钱,我就不让他们出面了。之后我带着王*,让出租车司机开车到了张*某某家,当时张*某某家里有不少人要账的。我和他说明来意后,张*某某说钱在他舅舅那里,他和他的一个朋友和我们一块去他舅舅家,也没找到他舅舅。我们又回张*某某家。这时候天都黑了。张*某某的家属炒了几个菜,我和王*、司机、张*某某以及张*某某的那个朋友一块在他家吃的饭。吃完饭后,我看张*某某也没还钱的意思。我就说找个旅馆住下,明天还去别的地方要账。张*某某就和他的朋友和我们一块上车,给我们去找旅馆。等车走到村口时,我让司机把车停下,让尚*三个人上来。等他们上来后,我就让司机开车回临沂,张*某某和他的朋友就咋呼:“你们抢劫的,我们不去临沂。”我就说:“把张*某某的嘴堵上,别让他乱喊,把那个弄后面去。”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挣扎,那几个人就动手打了他们。最后,把张*某某的朋友弄后面座的中间,王*坐他左边,曹*坐他右边。尚*坐中间座椅的右边,王*在左边,把张*某某夹在中间。尚*也不知道用什么东西堵的张*某某的嘴,我没看见。后来怕人看见,尚*和王*就把张*某某放倒在座子前边,让他侧躺在前排座椅的下面,尚*用脚踩着他的头。我们继续往回走,可能到了10点左右的时候,尚*和我说:“坏了,人没气了。”我就赶紧让尚*和王*掐张*某某的人中,掐了好几次也没效果。我当时就慌了,车到了郯城北边的时候,我让司机停车,然后喊王*和尚*下车。下车后我问他们怎么办,尚*的意思是这件事牵扯太多,我当时说:“这件事,绝对不能让张*某某的朋友回去,否则我们就都得掉脑袋。”我的意思就是得把那个人弄死,尚*和王*也都是这个意思。我们刚商量完,庞*司机也下车,我和他说:“这件事不用你管,你的车过户给我,我给你2000块钱过户费。”定下来后,我们到车上,王*就动手掐那个人的脖子,曹*也帮忙掐,我看着不好弄就说:“用腰带勒。”可能是王*把那个人的腰带抽下来勒在脖子上,尚*和王*回过头去按住他的双腿,王*和曹*两个人一人抓一头把那个人给勒死了。在路上我一直想找个地方把尸体处理掉,一直也没找到合适的地方。到了晚上11点多的时候,车子到了罗庄区盛庄镇崔王*庄村王*家东边的路上时,我看到路边有一个麦穰垛,我当时就想把尸体烧掉,消灭痕迹。我让司机停下车,我先下车,打开左侧中间的车门把张*某某的尸体拖下去,除了驾驶员外的那四个人把张*某某的朋友的尸体从右侧车门抬下去。我们共同把两具尸体放到麦穰垛上。我看看觉得这样烧不干净,我就想弄点汽油来。我喊王*上车,先到王*家找了两个白色的塑料桶,然后到北边的一个加油站买了两桶汽油,我付的钱,具体多少钱我不记得了。买完汽油回去放尸体的地方,王*把汽油泼在尸体身上,我不记得谁点的火。火烧起来后,我们就上车跑到王*家门口,尚*说:“这样怕是烧不尽。”我就让司机开车拉我们到临册路和金九路交汇处的一个加油站,王*下去买的柴油,泼柴油的时候我没过去,也是王*自己去干的。弄完后,王*自己步行回家了,其他的人一块坐车上临沂。我让司机把曹*送到他上班的地方,他下车的时候,我掏出来300块钱给他,曹*没要。我们剩下的四个人到临沂临西三路和解放路交汇处的“太阳城”洗了个澡,我让尚*给司机200块钱的车费,到了第二天我还让尚*给司机送2000块钱,司机没要。我当天就和王*一块跑到广州白云区去了,王*一直在那里的一个小饭店里打工,我待了半年,由于不适应当地的生活,就跑回山东来,躲到东营一直到被捕。

(2)王*供述,我和上*合伙开了个石灰窑,江苏灌云县杨*的张*某某来拉过几次货,钱一直欠着没给,欠了大约二万六千元。我找张*某某要过几次,他都不给。2000年1月份的一天,我找上*商量着再去找他要钱,这次我提议张*某某再不给钱就把他弄来,他家里就得给钱了。那天上午上*找个司机开个昌河车带着我、上*、我大儿王*士超、尚丙法,还有个我不认识的一起去找张*某某。我们中午到了江苏灌云县杨*某某的家,张*某某和他老婆在家,我们要钱,张*某某说没有,这样我们就一直在他家里。到下午他看我们还不走,他就在家里炒菜做饭,他叫来一个朋友,我们在他家一起喝酒吃饭。到了晚上不早了,他看我们还不走,他说带我们去旅馆,他和他朋友一起上我们的车,我们觉得是机会,就没去旅馆,就开车往回走。张*某某一看不愿意了,我们就打他,拳打脚踢,还用其他什么东西想不起来了。当时上*坐在副驾驶,我和大儿、尚丙法坐在中间,那个我不认识的和张*某某的朋友在后面。当时我们把张*某某弄下面我们踩着的,张*某某当时怎么弄的我记不清了。那个我不认识的在后面也打张*某某的朋友来,怎么打的我不知道。这样我们连夜往回赶,走到连云港时,我们打算把张*某某的朋友放了,我们喊张*某某时没有动静了,结果发现他没气了。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就死的,什么时间死的也不知道。我们当时就慌了,后来商量着他朋友不能放,放了我们就完了,我们商量把张*某某的朋友弄死。我们让司机开车到沙沟的沂河边,张*某某的朋友看我们不放他要弄死他,他就突然从后面抓着我要和我拼命,因为我坐在靠车门口的位置,他想先弄我好跑,一看他这样,我们就一起把他打倒按在车里,上*坐在副驾驶没过来动手,他就催我们快点。上*找那个不认识的抽出那人的腰带说勒死他,我就和他一起勒那个人,那人挣扎,我大儿和尚丙法就按着那个人的腿,不一会那人就不动了。我们把那两人的尸体就放在座子下面,然后就开车走,我想不能拉我家把尸体放我家里,我看村口有麦秆堆,我说把他们弄那烧了,我们一起搬尸体给烧了,接着我们就跑了。

(3)王*供述,2000年1月份一天的早晨,我在我女朋友开的理发店帮忙,我舅给我打电话说得去收账了,我就答应了。当天上午9点多的时候,我舅带着他舅子尚丙法,我父亲雇了一辆红色的昌河黑出租车把我拉走了。上官振*又安排出租车拉我们接了一个姓曹*的人,二十岁左右,是上官振*的朋友。我们六个人就直接到江苏灌云县杨集镇,大约下午五六点钟的时候,我们到了杨集镇城东村。上官振*让我、尚丙法和姓曹*的三个人下车等着,他和我爸王*还有出租车司机三个人进村去找张*某某要钱。大约过了两三个小时,天黑了。我看见出租车从村里出来,上车后看见车上多了两个人,后来知道一个是张*某某,另一个是他的朋友。上车后,上官振*就让司机加速往临沂走。那两个人就不愿意,在车上乱喊。我们就动手打他们两个,上官振*坐在副驾驶座上回过头来用拳头打张*某某,我们其他人都动手打了他们几下。上官振*说,把张*某某绑上,嘴捂上,让另一个上后面去。我们让张*某某的朋友坐在后排中间,我爸王*和姓曹*的坐两边。尚丙法和我坐中间那排座位的两边,我在左边,把张*某某夹中间。尚丙法找了不知道是纸还是布的东西把张*某某的嘴堵上了。后来过收费站的时候怕人看见,就把张*某某放倒在座位的前边,让他侧躺在我们的脚下边,尚丙法用脚踩着他的头。到了晚上9点多的时候,尚丙法发现张*某某没气了。我舅听到后,可能是慌了,就催司机赶快往回赶。到了晚上10点多的时候,车到了郯城北边,上官振*让司机停车,然后喊我爸和尚丙法下车。他们三个人下车后商量着要把张*某某的朋友也弄死,他们上车后就动手了。当时是我爸和姓曹*的掐他的脖子,没弄死他,不知道谁说,用腰带。也不知道是谁把那个人的腰带抽下来勒在脖子上,尚丙法按住他的双腿,我爸和姓曹*的两个人一人抓一头把那个人勒死了。我们继续往回走,在路上想找个地方把尸体处理掉,也没找到合适的地方。到了晚上11点多的时候,车子到了罗庄区盛庄镇俺庄东边附近,上官振*看见路边有麦堆,就让司机停车,我们就把尸体抬下去放到麦堆上。上官振*让我、尚丙法和姓曹*的在边上等着。他和我爸上车,让司机拉走了。过了一会,他们回来了,还带了两塑料桶汽油。我爸把汽油泼在尸体上,不知道是谁点的火。上官振*让我、尚丙法和姓曹*的先回家了,到家门口的时候,看见车已经停在我家门口了。上官振*怕尸体烧不干净,就又让司机拉着我们到了金九路和临册路交汇处的一个加油站,我爸下车买了柴油。我们又回到焚尸的地点,我爸自己下车弄的。当时大概凌晨3点左右,我们开车走了,后来我爸自己回家了。上官振*安排司机把姓曹*的送走了。我们剩下的四个人到临西三路和解放路交汇处洗了个澡,司机是上官振*安排的,具体我不清楚。我和上官振*一起回的家,上官振*和我父亲商量着跑到外面躲躲去,我们坐公交车到了临沂,我爸和上官振*要去广州,我嫌太远就没去,我自己坐车到了河东,碰见有杭州的车,我就上车去了杭州打工,过了一年多我又跑到泰安市定居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振*、王*、王*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在拘禁中使用暴力致张*某某死亡,为防止罪行败露,又将赵*某某勒颈致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上官振*、王*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王*的作用略大于上官振*。王*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王*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上官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后,(1)被告人王*以“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王*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对被害人赵*某某的死亡,上官振*应承担直接责任,希望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2)被告人上官振*以“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实施具体杀人行为,认罪态度好,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上官振*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张*某某长期欠债不还,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上官振*仅是杀死赵*某某的提议者,没有实施杀人行为。被告人上官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3)被告人王*以“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王*“量刑过重”及其指定辩护人“对被害人赵*某某的死亡,上官振*应承担直接责任,希望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王*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在犯罪中不但与上官振*为主预谋策划,而且又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对其应依法严惩。原审判决对其确定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上官振*“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实施具体杀人行为,认罪态度好,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上官振*仅因追索债务,就指使他人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后为逃避法律惩罚,焚尸灭迹,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原审判决对其确定的刑罚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其指定辩护人“被害人张*某某长期欠债不还,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上官振*仅是杀死赵*某某的提议者。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上官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原审判决已认定,并在量刑中酌予体现,本院不再重复评价。关于“被害人张*某某长期欠债不还,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害人张*某某拖欠被告人的债务未还,虽有过错,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但有其供述而且有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对其确定的刑罚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上官振宏、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在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为防止罪行败露,又将另一被害人勒颈致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鉴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对上诉人可从轻处罚。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有限公司。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宝林,农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官振*,农民,户籍地临沂市罗庄区,捕前住东营市兴河小区4号楼4单元202室。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焦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士超,农民,住临沂市罗庄区。系王*之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辛丽英
  • 审判员王爱胜
  • 审判员杨殿韬
  • 书记员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