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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新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罪犯张**于2010年3月11日送入河**乡监狱服刑改造。张**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张**同他人对孙**实施殴打,致孙*颅脑损伤而死亡;2008年8月22日,被告人张**同他人将穆*两人打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4年6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曾用名张**,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西云
  • 审判员李景昌
  • 代理审判员张国飞
  • 书记员赵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