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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丁**等人因对继任的村主任王*不满意,遂与孟坟村村民数十人,对位于本村北地以村委会名义租赁给张一X用于经营收购废旧钢材生意的院子内的围墙、门窗等物品进行打、砸。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9203元整。

2013年2月4日,被告人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丁**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一X的陈述、证人乔X、王*X、王*X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开封**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张一X院子大门口2011年11月26日14时许的监控摄像记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丁**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提交收条、谅解书各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丁**等人因对继任的村主任不满,遂与孟坟村村民数十人,对位于本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孟坟村村北地的以村委会名义租赁给被害人张一X用于经营收购废旧钢材生意的院子内的围墙、石墩、监控摄像头、石**、塑钢门框、木门、玻璃等物品任意进行损毁。经开封**证中心鉴定:被损大门院围墙、院围墙大门处石墩子一个、大门院内南围墙、大门北侧围墙、南围墙、索尼420TV监控摄像头2个、JVC摄像机一部、石**26块、塑钢门框一套、旧木门三个、5mm厚窗玻璃、门头玻璃共86块合计鉴定值为人民币9203元。

2013年2月4日,被告人丁**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丁**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正在家中与我的亲戚喝酒,我听到外边有喊扒墙分地,我就出去了,看到外边有很多人,我就随人群往我村的北地走,到北地有个可能是收废品的小院,小院里有个地磅,还放的有钢筋,我村的老年人喊:“年轻人上去扒(墙)”。我看到我村有人去扒小院的院墙了,我也就过去了,我记不清从谁手里接了一把铁锤,我就去用铁锤朝小院的院门北边的墩子砸了三四锤。

2.被害人张一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协议书、租金收据、被砸物品清单及购物收据证实:其从2009年3月在孟坟村租下村以北路东一院从事收购废钢材生意。2011年11月26日14时许,孟坟村村民有一百多人到其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孟坟村以北路东一院内从事收购废钢材的地方,不问青红皂白就把其的院门推倒,把院门周围院墙、大门柱损毁。接着一些村民又把院内的厨房和洗浴间给砸毁了,把石棉瓦屋顶捣毁,把厨房塑钢门和洗浴间的木门砸坏。之后他们还把院内一些房间的门和窗户玻璃都砸坏,以上内容是其听弟弟张*X说的,其当时在山东东明县出差。因为孟坟村现在搞村委会选举,老村委会的人继续连任,因为其收购废品的院子是老村委会租给其的,那些没有选举上的人纠集一些村民把怨气发泄到其租的这个院子上,他们把其收废品的院子给砸了,还让其赶快搬走。证实村民两次到该处进行打砸,把其院门、围墙、门窗、摄像机等砸坏。

3.证人乔X(同案犯)证言证实:2011年11月底一天,我们孟坟村委会竞选村长,最后王*X当选村长,许多村民因为他一些村务不公开而对他不满,在村委会我对一些村民讲:“你们看不惯有啥用,有种你们去村北地给他们盖的院子扒掉”。等我说完上述这些话,我和村里的一些村民有几十人于当天下午2点多钟左右去孟坟村北地扒掉三处院落围墙和大门,其中一处是王*X名下地上建的一处院子,一直经营收购废钢筋的生意。我和丁XX、丁**等人去推王*X名下这片地上建的院子围墙了,我们先把院子大门推倒,又把院门周围的墩子推倒,之后我们就各自散伙回去了。

4.证人王*X证言证实:我从2011年11月26日孟坟村北地一家院子被砸的录像里看到俺村的丁**等人拿一把锤子去砸围墙。

5.证人王一X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6日晚听到村广播里王四X的声音,动员村民27日上午到收废品的院子那要一个说法。

6.证人刘XX证言证实:2011年年底村委会选举那几天,王四X等人租用过我的喇叭,并且在选举那两天中午,听到王四X在喇叭里喊过话,意思是让村民一块儿去村里一个地方。

7.证人王*X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我所在的开封市孟坟村进行了村委会选举,最后选上的村长是王*X,许多村民都不满,后来村民们一起把收废钢筋的院子围墙扒掉了。扒围墙分两次去的,当天去一次,第二天去一次。

8.证人丁XX证言证实:去年(2011)年11月底的一天,是按村村委会选举那几天,这几天的其中一天下午,我从北往南路过俺孟坟村(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北头一个收废钢筋院子门口,许多村民在那里都嚷嚷着要分地,要把这个院子围墙给推到,之后我们大家伙再分地。我听到要分地于是我也加入他们的行列,我和其他村民一起把院子大门口北边儿的墩子给推到了。我先是用锤子把墩子砸了几下,之后又把墩子给推倒了(我和其他村民一起推的)。最后我在那里呆有一个小时左右就和其他村民一起离开了。推围墙的都是俺村的村民。被损毁的物品经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9203元。

9.证人乔XX证言证实:我平时白天在芦花岗附近做收购生猪生意。晚上回家吃饭休息。去年(2011年)11月份俺孟**委会选举过那两天,我晚上回家吃饭时听到村里喇叭里小栋的说话声音,大概意思是让村民到村北面去分地,把人家的院墙给推了。

10.证人王*X证言证实:我认识张一X,他租俺村的地,我们村委会和张一X签的有合同,他交钱后还给他的收据。他租用的我村的收旧钢材的地点被砸的事我听孟*村里的村民议论这件事了,被砸了两次,不过这两次我都不在现场。

11.证人张*X、张*X、安XX、于XX、朱XX、郭XX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6日14时许,张一X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孟坟村北地的收购废钢材的地点被很多人砸了,院子大门、门柱、围墙及院内的厨房、洗浴间等物品被损坏的事情经过。

12.辨认笔录证实了王*X、王*X、乔X对监控录像中被告人丁**持锤砸墙进行辨认的情况。

13.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鉴刑字(2011)1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围墙、摄像头等物品的鉴定值为人民币9203元。

14.照片一组、视听资料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证实了被损坏物品及当时的情况。

15.抓获证明证实:2013年2月4日公安人员接到线索后将在家中的被告人丁**抓获。

16.收条及谅解书各一份(辩护人提交)证实被告方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17.丁伯龙的身份证明及违法记录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暂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同他人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案发后,被告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伯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丁**,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 辩护人丁**,男,1986年2月26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孟坟村188号,系被告人丁**亲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建军
  • 人民陪审员祁爱琴
  • 人民陪审员李洪堂
  • 代书记员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