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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5日17时许,在本市龙亭区**洗浴中心内,被告人张**酒后无故砸毁洗浴中心内的茶几、装饰工艺品摆件、电脑显示器及门前停处的一辆奇瑞车辆等物品,并用店内的拖把杆将被害人曹某某头部打伤。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开封**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直接损失价值为45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的供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林某某、席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24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3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4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韩守华
  • 书记员董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