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民法院审理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孔*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被告人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范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被告人任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孔*星不服,提出上诉。开封**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开封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孔*星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孔*星及其辩护人肖**、孔**参与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日、6月29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孔*星的辩护人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4)开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