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孔**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民法院审理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孔*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被告人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范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被告人任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孔*星不服,提出上诉。开封**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开封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孔*星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孔*星及其辩护人肖**、孔**参与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日、6月29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孔*星的辩护人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4)开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原开封县,下同)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德星,曾用名孔星、李*,无业。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1月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兰**法院决定于2012年10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同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2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 辩护人肖**,河南**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孔**,系被告人孔德星之父。
  • 原审被告人刘*。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兰**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刑期为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3年1月20日从开封市监狱解回重审。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孟**。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被兰**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刑期为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曾用。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6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兰**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10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兰**法院撤销逮捕决定,同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2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原判刑期到期,于2014年10月7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范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1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因原判刑期到期,于2014年4月19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1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原判刑期到期,于2014年2月19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年5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6月15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4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因原判刑期到期,于2013年12月19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1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因原判刑期到期,于2013年12月26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张**。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3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原判刑期到期,于2014年1月19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2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因原判刑期到期,于2013年11月29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小龙
  • 审判员杜琦
  • 审判员马红
  • 书记员王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