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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4)0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张**、张**、廖*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张**、张**、廖*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8日下午,彭**(另案处理)为了抢占新密市平陌镇香山村外墙粉刷工程,纠集被告人曹某某、张**、张**、廖**,窜至新密市平陌镇香山村七组,徒手随意殴打在该处施工的被害人赫某某、侯**。经新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赫某某主要损伤为右眼眶内壁骨折及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被害人侯**伤情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彭**已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被告人曹某某已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被告人张**已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被告人廖**已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二被害人对彭**、曹某某、张**、廖**表示谅解。被告人曹某某于2013年5月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张**、廖**分别于2013年8月5日、2013年8月12日、2013年8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曹某某、张**、张**、廖**供述,被害人赫某某、侯**陈述,同案人彭某甲供述,证人钱某某、韩**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张**、张**、廖**的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下午,彭**(另案处理)为了抢占新密市平陌镇香山村外墙粉刷工程,纠集被告人曹某某、张**、张**、廖**,窜至新密市平陌镇香山村七组,徒手随意殴打在该处施工的被害人赫某某、侯**。经新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赫某某主要损伤为右眼眶内壁骨折及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被害人侯**伤情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彭**已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被告人曹某某已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被告人张**已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被告人廖**已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二被害人对曹某某、张**、廖**表示谅解。被告人曹某某于2013年5月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张**、廖**分别于2013年8月5日、2013年8月12日、2013年8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彭*甲接了一个粉刷公路两边墙体的活,其和彭*乙、孙**三人领人干活。后来其发现有人在干着他们接的活,然后其去说让那两个人停下他们不停下,其给彭*乙说了,彭*乙说让彭*甲处理这事。下午时,彭*甲带着四个人到平陌香山村找到其,让其领着三个人去找那两个刷墙的工人,找到后将那两个人打了一顿,就走了。

2、被告人张*甲供述,证实2011年12月18日下午15时许,其与廖**、张*乙在新密市长宁街吃饭喝酒,彭*甲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和他一块去工地上一下,其开着车找到彭*甲,彭*甲找了一个司机开着车,五个人都往工地赶。在路上,彭*甲说工地上有两个人抢了他的活,让他们三个去吓唬吓唬那两个人,别让他们在那儿干活了。到平陌后,见到曹某某,彭*甲说让曹某某领着他们过去撵那两个人。廖**、张*乙跟着曹某某走了,其在后面,看到曹某某三人和那两个人吵架,后三人将那两个人其中一个年龄较大的那个人按在地上打,其也过去打。然后其与另外一个工人去找彭*甲,这时曹某某、廖**、张*乙就从后边追了上来,开始对这个人殴打,其也参与打,彭*甲说让走人,他们就坐上车走了。

3、被告人张*乙供述,证实2011年12月18日下午,其与张*甲、廖**在新密市区吃饭喝酒时,彭*甲给张*甲打电话让张*甲跟他一起去平陌,彭*甲找了一个司机拉着他们三个人去了平陌。在路上,彭*甲说有人抢他的活了,让他们过去吓唬吓唬那两个人,让他们停下干活。到地方后见到曹某某,彭*甲让曹某某领着他们过去,其和张*乙跟着曹某某过去了,张*甲在后面跟着。过去后跟两个刷墙的工人先是对骂,后来发生厮打,厮打后就坐上车走了。具体如何打的,其喝多了记不清。

4、被告人廖**供述,证实2011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其与张**、张**在新密市长宁街吃饭喝酒时,彭*甲给张**打电话让张**跟他一起去平陌,彭*甲找了一个司机拉着他们三个人去了平陌。在路上,彭*甲说有人抢他的活了,让他们过去吓唬吓唬那两个人,让他们停下干活。到地方后见到曹某某,彭*甲让曹某某领着他们过去,其和张**跟着曹某某过去了,张**在后面跟着。他们几个见到那两个刷墙的工人后开始打起架来,后来张**和一个工人去找彭*甲,他们几个也跟了过来,开始对另外一个工人殴打,后来彭*甲喊着让走,他们几个人就坐上车走了。

6、被害人赫某某陈述,证实其与被害人候*甲是跟着候*乙干活的,侯*乙安排他们两个在平陌香山村粉刷墙,这个活以前是别的包工队干的,村干部嫌他们干的不合格就让侯*乙接着干,侯*乙就安排他们两个干。2011年12月18日,其与候*甲两人在新密市平陌镇香山村七组批墙。中午1点钟左右,一个男子说其抢了他的生意,还说了些威胁的话。15时左右,来了一辆面包车,车上下来4、5个人,对其进行了殴打,候*甲跑到一边打电话去了,他们打完其之后,又对候*甲进行了殴打,打过之后就走了。

7、被害人候*甲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8日,其与赫某某在批墙,中午1点钟左右,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过来说不让他们干了,下午4点多时,过来一辆面包车,还有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领着4、5个人过来开始打赫某某,其走到远处准备打电话,那几个人过来又将其打了一顿。

8、证人钱某某、董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8日下午,其在自己的组里面看别人批墙,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到刷墙工的旁边,与刷墙工吵了几句就走了。过了一会儿,骑摩托车的男子领着一辆面包车来了,车上下来5、6个人,对两个刷墙的工人进行殴打。

9、证人张*丙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香山村需要粉刷墙,其找了彭*甲承包,彭*甲找人干活,后来剩下一些尾活,彭*甲的人手不够,其又找了侯**来粉刷,侯**找了两个人干了两天的活,第二天被彭*甲的工人给打了。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情况。

11、诊断证明、检查单、病历、鉴定结论及照片,证实二被害人入院治疗的情况及鉴定情况。

12、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赔偿及被害人对被告人谅解的情况。

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张**、张**、廖**主动投案。

14、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张**、廖**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被告人所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寻衅滋事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二、被告人张*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三、被告人张*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四、被告人廖*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廖**(别名廖**、廖廖曾用乙),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向阳
  • 代理审判员杨晓君
  • 人民陪审员李全义
  • 书记员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