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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在新密市西大街丹**疯狂烤翅门口和张某某说话时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遂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离开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车辆停靠在丹**疯狂烤翅门口准备下车买水时,被告人周某某肆意挑衅称刘某某看他了,遂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刘某某拉下车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郑某某劝解不让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再打,周某某以张**多管闲事为由,又对郑某某实施殴打。2014年5月26、28日,被害人刘某某、郑某某、张某某三人伤情经新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6月13日被传唤到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郑某某、张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楚某某、米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并提请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在新密市西大街丹**疯狂烤翅门口和张某某说话时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遂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离开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车辆停靠在丹**疯狂烤翅门口准备下车买水时,被告人周某某称刘某某看他,遂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刘某某拉下车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郑某某劝解不让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再殴打刘某某,周某某以张**多管闲事为由,对郑某某实施殴打。经新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郑某某、张某某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6月13日被传唤到案。

另查明,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2日晚上八点左右,其和朋友喝完白酒以后又去新密市西大街维也纳KTV喝啤酒,喝完酒以后,其和郭*(郭某某)去疯狂烤翅去吃东西,碰见张某某,就过去找张某某碰酒喝,不知道为什么就吵起来了。其和张某某拉扯在一起互相撕打,郭*看到和张某某一起的人拿着凳子想要砸其,就冲上来和张某某打了起来。后来的事其记不清楚了。其只记得在疯狂烤翅那里打人了,具体打的谁除了张某某其他的其记不起来了。当天其喝多了,很多事情记不起来了。当时其和郭*用手和拳头朝张某某身上打,后来其又拿着凳子砸了张某某几下。张某某还手了。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2日晚上23点多,其和朋友李**、楚某某、高*某等人在新密市丹尼斯疯狂烤翅吃东西,其看见周某某和郭*(郭某某)过来,说了几句话后,周某某拿起桌子上放的易拉罐啤酒砸李**和高*甲,把吃烤翅的桌子也掀了,周某某拿起铁凳子朝高*甲头上砸,其赶紧过去劝架,周某某又拿着铁凳子朝其头上砸,旁边和周某某一块的郭*也拿着铁凳子朝其头上砸,周某某还声称自己是黑社会,接着周某某拿着铁凳子朝楚某某、高*甲、李**身上砸,其再次过去劝架时,郭*把其按倒在地上,周某某拿铁凳子朝其身上乱砸,随后楚某某把其拉到一边,后其和楚某某就去派出所报警了。其左腿和右胳膊及头上有伤,伤是周某某和郭*拿铁凳子砸伤的。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2日晚上11时许,其开车走到新密市西大街丹**楼下时,准备下车去买瓶水,从路对面走过来了三名陌生男子,当时其在车内坐着,一名较胖的短发男子(周某某)过来用手从车窗外面直接往其左眼上面打了一拳,然后剩下的两名陌生男子也过来了,一起用拳头往头上打,接着这三名陌生男子将其从车上拉下来,打倒在地,继续对其拳打脚踢。因为其眼睛被打了几拳,其听到有人劝他们不要打一个过路的,后其听见他们又在打另外一个人。他们打另外一个人的时候一个路人把他的电话借给其,其就报警了。大概等了5分钟后,110民警就过来了,随后120也过来了,其就去医院去了。

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22日晚上22点多,其走到新密市丹尼斯楼下的时候,看到郭*(郭某某)、迷糊(周某某)还有一个年轻男子他们三个在疯狂烤翅门口那里,他们好像是刚打过架,这时又过来了一辆银灰色现代轿车,司机(刘某某)可能看他们了一眼,迷糊就朝那名司机的身上打,这时郭*和那个年轻孩也过去了,把那名司机拉下车,并朝他的身上乱打。因为其以前和迷糊也都认识,就上前劝他们,迷糊他们喝酒喝多了,其说完后迷糊和那个年轻孩就朝其乱打了,过了一会,120的车到了,其就和那个司机一起去医院了。其嘴、脸上和腿受伤了,那名司机的眼、脸上和头上受伤了。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2日晚上23点左右,其和张某某、楚某某、高某某等七个朋友在新密市易发通讯门口吃疯狂烤翅,在吃的时候,张某某的两个朋友过来给他打招呼,其中一个张某某的朋友迷糊(周某某)坐在张某某的旁边说话,说话的时候,那个迷糊就站起来,拿起桌子上的啤酒就摔了,随后把桌子掀翻了,并大喊他们是黑社会,还朝高某某的头上砸了一下,随后坐在其旁边的那个有点瘦的年轻男子(郭某某)就拿着凳子朝其头上打,楚某某和张某某见他们打其们了,就过去劝他们,迷糊和那个年轻孩就朝他们两个的身上乱打,见他们打起来了,其就报警了,报警后其就到一边去了,随后发生了什么事情其不清楚。

6、证人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2日晚上23点左右,其和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新密市西大街丹**疯狂烤翅门口吃饭,在吃饭喝酒期间,张某某的一个朋友“迷糊”(周某某)、郭*(郭某某)过来了,当时只有张某某认识他们两个,后来这个“迷糊”就坐在其们桌子上说话,过了一会“迷糊”就站起来把桌子上的东西都弄在了地上,然后把桌子掀了,这时“迷糊”就一只手拦着张某某把张某某揽到在地上,然后朝张某某身上打,这时“郭*”也过来朝张某某身上跺,其和李某某、高某某过去劝架,“迷糊”就拿着凳子乱砸,砸着张某某的胳膊了,后来“迷糊”和郭*他们两个不知道是谁又把高某某头上打了一个包。其去拉张某某的时候,“迷糊”和郭*还在动手打张某某,后其把张某某拉起来就往雪花街跑,“迷糊”和郭*就在后面追,随后其和张某某就到派出所报警了。

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2日晚上22点左右,其和往常一样在疯狂烤翅店里面上班,听顾客说外边有人打架,其从收银那里往外看,看到七、八个人和一名体态稍胖的人(周某某)发生了争执,并在相互撕扯,那个体态稍胖的人在推搡那桌顾客其中的一个人的时候,顺手拿了一个凳子,准备砸人,吃饭的七、八个顾客见他拿着一个凳子,就散了,那个人就朝一个顾客身上乱打,被打的那个人就朝路的东边跑了,那个人就拿着凳子追了过去,其他的其没看到,等忙完了,其就出去看了一下,发现桌子和凳子都被掀翻在地。

8、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2日晚上22时左右在新密市丹尼斯美宜佳宾馆门前发生打架的事情。其不认识双方打架的当事人。2014年5月22日晚上22时左右,其看到疯狂烤翅摊上有一桌吃烤翅的几个人,不知道什么原因开始打架,其在摊位上忙着炒河粉也没有仔细看,过了一会,一名男子(张某某)朝东边跑了,另外一名较胖男子(周某某)在后面追那名男子,他们两个跑到一个卖袜子的摊位旁边,那名较胖男子推了对方那名男子一下,那名男子把袜子摊碰翻在地上,接着那名较胖男子用拳头朝那名男子身上打了几拳,之后其就忙生意了,至于后来发生什么事情,其没有看到。

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2日晚上23点左右,其和张某某、李**、楚某某等人在西大街丹**疯狂烤翅吃东西、喝啤酒,一会儿过来了两个人,这两个人一个稍微胖一些(周某某),另外一个不是很胖(郭某某),张某某和他们两个人打了招呼,然后那两个人和张某某在那说话,那两个人的其中一个就摔了一个酒瓶,然后把吃饭的桌子掀翻了,掀翻以后就拿着桌子旁的小凳子砸了其头一下。其他的因为其喝醉了记不起来了。

10、证人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2日晚上23点多,其接到张某某老婆王某某的电话说张某某他们在丹**那里吃烤翅喝酒,让其也过去。其开车到丹**疯狂烤翅那里看到三个人正围着一辆银灰色的现代轿车打车里面的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他们用拳头打了那名男子几下以后又把那名男子从车里拉出来,边打边骂,其认识这三个人其中的两个,一个是迷糊(周某某),一个是郭*(郭某某)。张某某告诉其他被迷糊打了,正在派出所报警。其看到迷糊、郭*他们已经把那名现代车司机打倒在地了,他们一边对那名司机拳打脚踢一边骂,其上前去劝郭*不要打人,把郭*拉到了一边,又去劝迷糊,迷糊不听还踹了其一脚,其就不再劝迷糊,站在旁边看。其看到一个叫郑某某的人也上前去劝迷糊,但是迷糊不听,还打了郑某某,他打了郑某某的头几拳,又用头磕了郑某某的嘴一下,郑某某嘴流血了,就也跑到一边。迷糊他们三个人又打了司机几下以后,司机躺在地上问旁边一个路人借了手机报警,过了一会儿,张某某和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现场。

1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2日晚上22点左右,其路过新密市西大街丹**门前时,看到围了一群人,并且有一名体态较胖的男子(周某某)在打坐在车上的一名30多岁男子,那名体态较胖的男子把车上那名30多岁男子拉下来,接着那名体态较胖的男子用拳头朝那名30多岁男子头上打了几拳,旁边有几个劝架的人把那名30多岁男子拉到一边,另外一名体态较瘦的男子用脚朝那名30多岁男子身上跺了几脚,当时那名30多岁男子被跺倒在地上,期间有几个人在中间劝架,那名体态较胖的男子还动手打其中一名劝架的男子。被跺倒在地的那名男子用其电话拨打了110和120,那名男子打电话报警的同时,那名体态较胖的男子和那名体态较瘦的男子在一边朝劝架的几个人身上打,过了一会,民警赶了过来,那名体态较胖的男子和那名体态较瘦的男子看到后,就朝路对面跑了。随后医院120过来把挨打的其中两名男子拉走了。

1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9日晚上23时许,其和“迷糊”(周某某)一块去西大街维也纳KTV喝啤酒,其喊着“迷糊”下楼走到疯狂烤翅摊桌前时,一个叫“毛”的男子(张某某)给“迷糊”打招呼,他喊“迷糊”过去说话,后其发现“迷糊”和“毛”在打架,当时其立即上前劝架,结果“毛”就用手将其推到一边,其就上前抓着“毛”的胳膊,和他抱在一起厮打,当时由于喝酒喝多了,不知道什么原因,其和“毛”都摔倒了,其和“毛”站起来后,“迷糊”又和“毛”开始相互拳打脚踢,当时周围有很多人围观,其就拉着“迷糊”走。其和“迷糊”走到公路站牌附近时,过来了三四辆轿车,当时从车上下来一群人,将其和“迷糊”围起来,其中一个叫“小屈”的男子看到是其和“迷糊”后,就说“迷糊”喝醉了,你们赶紧走吧,然后其就拉着“迷糊”走了,当天晚上其喝酒喝醉了,后来的事情其记不清楚了。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米某某、闫某某、刘某某辨认参与殴打被害人人员的情况。

14、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对被告人周某某讯问过程的情况。

1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新密市公安局已对参与殴打他人的郭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16、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

17、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1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系被传唤到案。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某所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迷糊”),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向阳
  • 代理审判员潘雪涛
  • 人民陪审员杨爱芬
  • 代理书记员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