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谢**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谢**,别名徐*,男,汉族,初中肄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郑州市**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苑**,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崔**,曾用名崔**,男,汉族,高中肄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6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王**、刘**,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男,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1年5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胡**、蒋自立,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别名李*,绰号帽子,男,汉族,初中肄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王**,绰号东北,男,汉族,初中肄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1年6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毛**,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绰号小威,男,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1年6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李**,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王**,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刘**,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绰号红力,男,汉族,初中肄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李*,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王**,绰号小飞,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李*、张**,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别名李*,绰号大兵,男,汉族,初中肄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 被告人王**,绰号大飞,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姜*、杨*,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郝**,绰号许*,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刘**,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刘**、董*,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绰号老*,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李**、彭**,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绰号猴子,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江*,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杨**,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6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伟
  • 人民陪审员王太山
  • 人民陪审员吴风霞
  • 书记员孙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