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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邢**在郑州市中原区桃园网吧与网吧老板孙某某发生纠纷,遂返回郑州市大中原果品物流港,纠集阎**、刘*、李**、薛**、刘*、杨**、孟**、朱**、王**、黄**、闫**(均已判刑)等到桃园网吧内,用拳脚及木棍、砖头等工具对孙某某、付某某及上网人员谢某某、姬**、张**等人进行殴打,致上述人员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右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谢某某头部钝器创口累计长度为7.3CM,二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

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邢**被公安机关抓获。

事后,被告人邢**的家属对被害人孙某某、孙**、谢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阎**、王**、刘*、李**、薛**、刘*、刘*、杨**、闫**、黄**、黄**、刘*、孟**、朱**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谢某某、付某某、姬**、张**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唐某某、鹏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相关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本案被告人邢**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邢*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邢百珂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邢**,男,现年24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王**,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靳苍华
  • 人民陪审员黄瑞珍
  • 人民陪审员王太山
  • 书记员张淑慧